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刘小浩
近日,网友爆料,武汉捷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8年前通过公开拍卖,竞得位于江岸区香港路香榭大厦一处房产,并支付了全部价款及佣金人民币3570 万。武汉市中星公证处对该拍卖活动及拍卖结果真实、合法、有效,予以公证。
然而,8年过去了,武汉捷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无法取得不动产证,合法权益无法实现,导致企业蒙受巨大经济损失濒临破产。




2019年4月29日,江岸分局向汉南区法院提交《协助执行建议函》,又于9月4日,提出了执行异议称:一是香榭大厦存在违法建设问题;二是不动产转移登记不符合法定条件;三是房屋权属存在争议;四是原房登记发证问题。建议汉南区法院暂缓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并对协助执行事项提出“不能执行”的意见。
汉南区法院审查认为,“江岸分局所提问题,一是没有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予以证实,在向本院多次函件及文件中,仅限于书面文字描述,不能证实有合法的抗辩性,因此不能成立;二是若有相关问题存在,也属于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处理,或属于其他法律关系处理,不能影响权利人武汉市国债服务部取得不动产权证权利并应依法保护;三是本院上述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已经将应协助执行转移登记的不动产名称、楼层、房号、建筑面积、价值均已明确,其物权属性不可撤销,且在法定程序中从未发生有权属争议事实,故不存在不能协助执行的瑕疵”。
“另查明,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自2011以来,就协助执行的上述不动产,除了协助执行机关自身在提“问题”外,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国债服务部、被执行人瑞发公司等均未向本院提出任何异议;同时,也未有任何利害关系人向本院提出任何异议,因此,异议人江岸分局所提问题不具有法定的和客观事实的抗辩性。同时,上述协助执行的事项完全具有不动产属性且不可撤销。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2019年7月29日对本院的回函中明确,“香榭大厦”房产已经开始办理初始登记,应在房屋初始登记办理完毕后,再依法协助执行登记至武汉市国债服务部名下,现据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国债服务部反映,“香榭大厦”房产初始登记已经完成,江岸分局应予办理协助执行手续”。
综上,汉南区法院根据多项法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岸分局对“将原为被执行人武汉瑞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武汉市江岸区香港路香榭大厦11、12、13、16、20、21层A-I号房屋所有权转移(过户)至武汉市国债服务部名下【建筑面积7032.82平方米(房屋面积以实测为准),经评估折价2421.3万元】”的协助执行“不能执行”的意见”。


武汉捷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情况反映》中这样写道:汉南区法院虽发布了言辞凿凿的执行公告,但强制执行措施最终未能实现。由于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岸分局拒不执行汉南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定,武汉市国债服务部通过抵债取得的位于江岸区香港路香榭大厦一处房产不能办理不动产权证,从而导致上述房产拍卖后不能再转移登记到我公司名下。
武汉捷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情况反映》中强调: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是法律程序中的重要文件,是法院依法发出的正式文书,具有法律效力。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岸分局对汉南区法院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存在异议,提出了书面申请,被汉南区法院驳回后,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岸分局对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仍然视而不见,如此行为令人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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